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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了抢救成功率。 医学指导/祈福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医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杨奇教授黄金抢救时间仅有4分钟据祈福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医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杨奇教授介绍,研究表明,心肺复苏时间是挽救生命的关键,人的心跳停止超过10秒,即出现意识丧失、突然倒地;超过60秒,则自主呼吸逐渐停止;超过3分钟,则开始出现脑水肿;超过8分钟,则出现脑死亡。医学统计调查发现,如果在心跳停止4分钟内实施心肺复苏急救,抢救成功率为50%,最高可达54%;如果心跳停止后10分钟才实施急救,抢救成功的可能仅为1%。因此""4分钟""被称为救命的""黄金时间""。如果在4分钟之内得不到抢救,患者随即进入生物学死亡阶段,生还希望极为渺茫。而事实上,由于各种客观原因,目前最常见的现象是,家人或旁观者盲目地等待医生,或将病人送往医院,而不是立即就地进行心肺复苏,等医护人员到达现场时,往往已经超过8分钟,此时抢救的最好时机已经耽误了。徒手心肺复苏 人人都该懂对此,杨奇认为,全民普及徒手心肺复苏是抢救心跳、呼吸骤停者的最有效方法,如果家属或旁边的人发现患者心跳呼吸骤停,立即施行徒手心肺复苏,一边打电话给医院,往往能抢救回患者的生命。杨奇曾在美国、日本学习、工作过多年,据其介绍,在西方发达国家,心肺复苏术被作为全民急救常识普及,每两年进行一次重复培训,因此美国猝死患者的生存率较高,达28.7%。但在我国,只有不到人口1%的专业人员才掌握心肺复苏术,绝大多数人碰到此类情况束手无策干着急,因而猝死患者的抢救存活率很低,仅为1%左右。心肺复苏:""先动手,再动口""据了解,以往的心肺复苏顺序是:A开放气道→B人工呼吸→C胸外按压,而美国心脏学会公布的2010国际心肺复苏新指南标准已将这一顺序变为:C胸外按压→A开放气道→B人工呼吸,强调了心脏复苏成功是心肺复苏成功的前提和关键。杨奇指出,时间就是生命,把胸外心脏按压放在第一位,主要为了避免延误首次按压,同时能尽量缩短通气延误时间。这是因为,胸外按压可以为心脏和大脑提供重要血流,而且对院外成人心脏骤停的研究表明,如果有旁观者尝试进行胸外按压,比较不进行胸外按压,可以提高存活率。而以往的A-B-C程序,胸外按压往往被延误。其次,救治顺序的改变可以鼓励更多施救者立即开始实施心肺复苏。原有的A-B-C程序,最先进行的是开放气道并人工呼吸,面对各种呕吐物,很多人对此会有犹豫,如果把第一个步骤改为胸外按压,可能会鼓励更多人立即施救。心肺复苏点样做?心跳骤停的现场判断颈动脉搏动消失并伴意识丧失:用食指和中指触摸病人颈部两侧的颈动脉,感觉是否有搏动。注意:不要同时触摸两侧颈动脉,以防脑部的血液供应被阻断;触摸时间不可超过10秒。呼吸停止:将脸部贴近病人的鼻部,未能感觉有气流呼出,并观察病人的胸腹部,若无起伏,提示病人的呼吸可能已停止。现场判断的最重要证据是:颈动脉搏动消失和意识丧失。急救步骤:1.尽快摆好体位:让病人仰卧在地面或是坚实的平板上,头部与躯干应保持在同一水平面,不得高于胸部。2.心脏按压:按压区为胸骨体(前胸正中位置有一块纵向走向的骨头)中下l/3处,救助者身体前倾,双臂伸直,两手掌平放重叠,十指相扣,按压手指展开,手心翘起,手指不要接触胸壁,然后把力量集中在手掌根部(借用自身上半身体重和肩臂的力量)按压病人。对成人每次按压宜使胸骨下陷至少5厘米,然后放松,但手掌根部不要离开病人胸壁。如此平稳、均匀、有规律地反复进行。一般成人按压频率为100次/分~120次/分为宜。3.保持呼吸道通畅:先将病人头部转向一侧,将口内有可能存在的异物如呕吐物、痰液等清理干净,以防堵塞呼吸道。此外,还应注意病人是否有假牙,如有,则应取下。4.口对口人工呼吸:救助者跪于病人的一侧,用一只手掌边缘压住病人前额,并向下按,使病人头部后仰,打开气道。同时用拇指、食指捏住病人双侧鼻孔,另一只手的食指、中指置于下颌,并将其向上提。救助者深吸一口气,用口唇严密地包住病人的口唇(注意不要漏气),然后平稳地将气体通过病人的口腔吹入其肺部。每次吹气要持续1秒以上。如果吹气有效,病人胸部会胀起,并随着气体的排出而下降。吹气后,口唇离开,并松开捏着鼻部的手指。5.请其他人拨打120急救电话:说明具体位置、电话号码、发生了何事、患者的情况等。6.按压-呼吸比例:胸外心脏按压次数和人工呼吸比例为30∶2,即进行30次胸外心脏按压后连续进行两次人工呼吸。要求连续两次较快的人工呼吸,每次不超过3秒钟。7.检查脉搏和呼吸:每进行5遍30∶2的胸外心脏按压和人工呼吸后(约两分钟,称为一个心肺复苏周期),对病人的脉搏和呼吸情况进行检查。如果多人在场,每做完5遍,应换另一个人继续操作。不要轻易放弃,坚持到医务人员来到现场评估和参加抢救。(大洋网-广州日报)"
[导读]中核钛白及汪建中两起股票操纵案所引发的股民索赔,获得立案时一度被视为司法突围。而法院一审作出的“驳回起诉”决定,又给股民维权泼了一盆冷水。法律这道防护墙,将如何完善并维护股民利益? 汪建中曾叱咤股坛的汪建中因操纵市场罪于2011年8月3日被北京二中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元,成为中国证券界首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股市“黑嘴”。不过,此案引发的股民索赔,却遭遇了“驳回起诉”的司法困局。中核钛白及汪建中两起股票操纵案所引发的股民索赔,在获得立案时一度被视为司法突围。而法院一审作出的“驳回起诉”决定,又给股民维权泼了一盆冷水。驳回起诉的原因,是无法可循。无法可循的背后,是难产的司法解释。接下来,法律这道防护墙,将如何完善并维护股民利益?A上法庭立案时间长远,过程曲折,这些长年关注股民权益的律师寄希望于通过具体案件,“探一探法院的底”。2008年9月10日,中核钛白以7.32元开盘,当天成交量明显放大,股价涨停,收盘价为8.27元。但第二天形势急转而下,中核钛白以跌停价开盘,当天收至7.98元;9月12日,再以跌停价开盘,又以跌停价7.18元收盘。股价异动引发相关部门调查。2009年4月16日,中国证监会认定程文水、刘延泽在上述三天内,利用持股优势、资金优势以连续买卖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组中买卖中核钛白股票的方式,操纵和影响中核钛白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故对两人作出罚款和禁入市场的惩罚。该案引发吴杰(化名)等18名股民向操纵者索赔。索赔案代理人之一、河北律师薛洪增介绍说,索赔的股民分两种:一种是在操纵期间不明真相买入,一种是在操纵之前就持有该股票,均因股价连续跌停,致价值贬损。在证券欺诈类案件中,主要存在虚假陈述、操纵市场以及内幕交易三种违法行为。2005年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这三种行为均需承担民事责任。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虚假陈述引发民事索赔案件得以在法院立案。但对于操纵市场及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索赔案件,法院此前一直拒之门外。2009年7月,该案另一代理人、上海律师宋一欣将两名股民的诉状递交到北京二中院。“法院既没有向律师送达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也没有给律师出具任何立案手续。”薛洪增说,对于法院来说,这是新型案例,怎么审自己也没有底,所以非常谨慎。“我们每次询问,都是正在研究、正在请示。”由此,两份诉状在北京二中院搁置了一年多。2010年9月,宋一欣又将另外12名股民的诉状递交法院。2011年3月30日,薛洪增又送去4名股民的诉状。在立案过程中,律师与法院也在沟通和摸索。最初,原告起诉了8个被告,不仅包括程文水、刘延泽,也包括两人实际控制的6个公司。但法院要求只列两个被告,因为6个公司没受证监会处罚。双方一度争执,律师认为,被告列谁是原告的权利,此类案件也无具体规定。“我们当然愿意把那6个公司都列为被告,如负连带责任,有利于提高责任人的赔偿能力,保证赔偿款的顺利执行。”薛洪增说,法院态度强硬,表示必须撤销对6个公司的起诉,否则不予立案。最终,原告方只好妥协。直到2011年3月,此案才最终得以立案。同样遭遇立案困境的,还有北京律师张远忠代理的一起股民状告汪建中操纵股票案。汪案系2008年案发的另一起操纵股票大案。2011年8月3日,汪建中因操纵市场罪被北京二中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元,成为中国证券界首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股市“黑嘴”。张远忠只选了一个股民进行索赔起诉,并于2009年7月提交诉状,“希望就此探一探法院的底”。结果,也一直等到了2011年3月才获立案。立案时间长远,过程曲折,这些长年关注股民权益的律师寄希望于通过具体案件,取得司法突破,但结果并不乐观:2011年12月中旬,北京二中院相继对这两起案件作出“驳回起诉”的判决,判词直指“操纵证券市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以及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数额的范围、损失的计算方法,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B论因果对于操纵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律师们认为,可参照虚假陈述索赔案件的审理,损失的计算也应参照上述规定。但法院认为虚假陈述与操纵股票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在因操纵股票引发的索赔案件中,操纵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核心问题,也是原被告双方争执的焦点。《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提出了证据链条:一是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二是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三是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律师们的诉讼思路则基本一致。他们认为,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可参照虚假陈述索赔案件的审理,损失的计算也应参照上述规定。具体到中核钛白案,薛洪增表示,中核钛白被操纵前一天,收盘价是7.52元,应该视为真实的价格,操纵及其对市场的后续影响完了以后,9月16日的开盘价是6.46元,这期间的差价应视为因股票被操纵发生的价值贬损。另外,中核钛白三天内(证监会对于操纵的时间只认定了三天)跌幅达到14.096%,而深证成指同期跌幅仅为1.618%,落差幅度很大。“如果个股与大盘的跌幅基本相当,那就很难认定,但现在个股跌幅远远大于大盘跌幅,且公司的基本面、业绩并没有实质性变化,又有操纵事实存在,多出来的跌幅应当视为操纵行为造成的。”薛洪增说,股民损失的计算并不复杂。最终,原告方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采纳。法院在判词中强调,虚假陈述与操纵股票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两者在违法主体、行为表现、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方面均不相同,参照虚假陈述的规定缺乏依据。薛洪增并不否认两者存在区别,但这已经是最接近的一种方式了。薛认为,操纵证券市场与虚假陈述均为证券欺诈案件,在案件管辖、诉讼前置条件、因果关系认定、系统风险排除、损失赔偿范围及损失计算方法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共性。因此,在审理操纵股票索偿案件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的情况下,这种参照是可取的。C谈责任张远忠认为,股民败诉的一大原因是法庭没有合理分配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在证明操纵股票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也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值得注意的是,北京二中院驳回起诉的理由中,还提及了投资行为本身存在的盈亏风险问题,并认定股票的涨跌受到社会经济环境以及大盘指数等影响,这也是通常所说的大盘“系统风险”。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股价异常波动,投资者应审慎对待,在股票基本面未发生改善的情况下,仅因股票出现一次涨停即买入股票所产生的风险,投资者自己也应承担相关责任。对此,张远忠表示不予认同:“按照法院的逻辑,如果把损失责任归于大盘的系统性风险,则操纵股票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永远无法认定,证券法中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完全没有必要了。”张远忠认为,股民败诉的一大原因是法庭没有合理分配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在证明操纵股票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也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是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中已经确立了的原则。另外,根据最高法院《证据规则》第7条:‘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被告实施操纵行为,举证能力强于投资者,依据前述规定,在原告拿出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割单、荐股报告这些基本证据后,法院应当让被告举出反证,证明原告没有受到操纵行为的影响,或者原告的损失是自己的操作行为以及其他系统性风险造成的。”张远忠介绍说,美国等证券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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